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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獨家消息

星島獨家消息、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上周赴京返港後,有傳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將不會連任,有消息指,律政司司長一職很大機會由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接任。根據該實務指示,所有非正審申請均由海事法官取代高等法院聆案官掌管。男醫生非法集結罪成入獄提上訴 律政司稱上訴人穿「暴大抗爭」上衣明顯「自稱暴徒」44歲網媒記者涉於去年賢學思政街站附近,以粗口大聲辱罵警員,被控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等3罪,他受審後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其餘兩罪罪脫。再者,根據第12A條 第3款,原訟法庭亦處理根據以下法令或條例向原訟法庭提出的任何申請及由船東或其他人根據以下法令或法例而提出的任何訴訟,用以限制他們在與船舶或其他財產相關連的法律責任的款額:《商船(本地船隻)條例》;(d) 就船舶所受損壞而提出的任何申索;(a) 對船舶的管有或擁有權或其中任何份額的擁有權的申索;不過實際上,高等法院對航空器行使海事管轄權的案件是絕無僅有的。


程式事項則受香港法例《高等法院規則》第75號命令的規管。根據實務指示1.1海事案件審訊表,由一專職法官掌管海事案件審訊表 (統稱為“海事法官”),亦可由有其他的指定法官參與審理。此外,海事司法常務官亦根據第75號命令履行其職責,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75號命令第18 條第(10)款規則評定碰撞損害的申索(見例:Calandra Shipping Co Ltd v Noor Maritime Ltd [2014] 2 HKLRD 242)。船舶之間的碰撞;「今日,如果你見疑不報,明日,受害人可能係你……」為鼓勵公眾提供涉恐涉暴罪案線索,並推廣「全民反恐,見疑即報」,警方由明日起推出「反恐舉報熱線 63-666-999」,將發放賞金予提供可靠消息的市民。需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對於航空器的申索亦歸屬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海事管轄權。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已婚,現為防漏工程公司東主,月入2萬,沒有其餘求情。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身上的衣服寫有「暴大抗爭」字眼,明顯「自稱暴徒」。完成調查或研訊後,律師會有權將有關律師從律師名冊上除名,不過實際罰則會視乎律師行為違規嚴重性而決定,審判結果將在《香港律師期刊》公布。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目睹其他示威者辱罵警察,卻沒有離開現場,絕非普通市民,明顯有意參與集結。


另督察岑勁安供稱當時命令被告「冷靜」,鄭官認為,命令應有清楚明確及客觀的標準,惟「冷靜」帶主觀成分,考慮其語氣及聲調等,令人認為是警告而非命令。另被告及後平靜下來欲離開,遂裁定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罪脫。(s) 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7條而產生的任何申索。或任何相對應的關於航空器的申索;船舶的東主、承租人,或管有或控制船舶的人;或適用於香港的1894至1979年英國《商船法令》;在The Djatianom [1982] 2 HKLR427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當時的《最高法院條例》第12B條第(4)(b)款中“承租人”一詞,不只是光船租約承租人,也包括期租承租人。律師會確認有律師涉612案遭投訴 拒透露涉事律師人數及身分借著《高等法院條例》第12B條,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高等法院條例》第12A-E條源於英國1981年的《高級法院法令》第20-24條。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2A條原訟法庭在下列情況下行使司法管轄權:該等裁判委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並且須為香港商船船長或為具有航海、輪機或其他特別技能或知識的人;但對於任何涉及或看來相當可能涉及取消或暫時吊銷船長、副長或輪機員的證書的調查或研訊,該法庭至少須由兩名具有香港商船經驗的裁判委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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